(2007)新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孝义市贵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孝义市贵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阳泉镇柳湾村。法定代表人侯芳兰,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孝义市贵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7日,到期日为2007年10月17日,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XXXX,收款人为XXXX,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5月30日发出公告。申请人在公告期内于2007年7月18日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孝义市贵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