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振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灞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振华,无业。198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198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8月9日被假释。2007年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振华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寻宝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赵振华使用自己配制的钥匙,在向阳公司家属区先后盗窃10次,从师经国、薛春珍家盗走价值5800余元的衣物以及手表、金首饰、酒及旅行包等物;从黄磊家盗走现金1400元、银元2枚以及价值34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物;从康振波、王彬家盗走价值4200余元的台式电脑、DVD机以及现金700余元,还盗走首饰及酒等物品;从杨瑄家盗走现金25000元及纪念币等物;从吕晓权家盗走价值149元的商务通1部及相机、手表、烟酒、衣物、字画、床上用品等物;从葛宗琦家盗走价值13759元的摄像机、照相机、掌上电脑、手机、随身听、学习机及金首饰等物;从曹生雅家盗走摄像机、邮票、麻钱、衣物、金首饰、金佛像、金狗以及第三套人民币等物;从米贤禄家盗走人民币600余元、美元20余元、香港回归纪念币、仿古铜壶、仿古玛瑙瓶、仿古玩、邮票等物;从夏志全家盗走衣物、烟酒、皮鞋、手表、邮票及金戒指等物;从毛利文家盗走人民币30余元及茶、酒、复读机等物。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振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振华辩称,杨瑄的25000元及纪念币不是其所盗,其因可疑被盘问时交待了盗窃行为,属于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1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振华窜至事先踩好点的位于本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的向阳公司生活区二区61号楼4单元8号杨瑄家,用自制钥匙开门入室,盗走25000元及香港回归纪念币1套等物。破案后追回香港回归纪念币1套,已发还给失主。认定该宗事实的证据如下:1、杨瑄证称,2006年1月30日晚10时许,她回家发现锁有异常情况,不好开,开门后发现屋里有被翻动的迹像,经查看发现有2万元现金被盗、香港回归纪念币1套、三星手机1部、罗马手表1块及皮包、皮带、皮手套等物被盗。现金分三处放着,有几千元在餐厅小柜子的一个抽屉里的牛皮纸信封里放着,有两三千元在大卧室衣柜一个抽屉里的红塑料文件包内的几个牛皮纸信封里放着,另外一笔一万六七千元左右在另一个抽屉的几个纸袋里放着。2、赵振华供称,2006年春节期间,他想走亲戚的人比较多,家中多数没人,就在初一即2006年1月29日下午到田王向阳公司二区家属院转,在可能没人的房间门上做了记号,将门锁锁芯转了方向,然后去街上转,到初二凌晨三四点回到各个做了记号的地方看了一下,见二区东南角第一栋楼靠车棚的那个单元四楼西户(61号楼4单元4层8号)记号还在,家中没人,他就用自制的钥匙将防盗门打开。他是将防盗门锁研究后,自己制作了一把可以打开AB锁的钥匙。开门后他进到房中,是个三室两厅的房子,他翻找后,从餐厅柜子抽屉里找到4千多元,大卧室衣柜下面两个抽屉里都有钱,其中一个有1.8万元左右,另一个抽屉里有3千元左右,钱都用信封装着,他又拿了些小东西就回家了,小东西记不清了,可能有1套香港回归纪念币,现金他花在买彩票上了,小东西有的卖了,有的在家中放着。3、赵振华于2007年2月10日向公安人员指认了盗窃现场。4、杨瑄的领条可证明香港回归纪念币1套已发还。二、2006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振华窜至向阳公司生活区三区131号楼1单元3号曹生雅家门前,用自制工具开门入室,盗走松下牌摄像机1部、金佛像2尊、金狗1只、铜麻钱1盒、第三套人民币1套、集邮册6本、手表1只、皮箱2只、玉石挂件及手提包各1个、酒5瓶、铂金项链1条及衣物等,此后将金佛像销赃后得款4300元,将松下摄像机销赃得款1200元,将第三套人民币销赃得款300元,已挥霍。破案后追回周大福金狗1只、西铁城手表1块、集邮册1本、首日封若干、第三套人民币若干及古钱币38枚,已发还给失主。认定该宗事实的证据如下:1、曹生雅证称,2006年6月28日,她由兰田县回到家中,用钥匙打不开门,就叫了开锁的将门打开,发现卧室内被翻的很乱,东西被盗,经清点发现松下摄像机1部、一大一小金佛2尊、集邮册6本、铜麻钱1盒、金戒指1枚、铂金项链1条,第三套人民币1套(10元面值)30张,西铁城和罗西尼手表各1块、学习机1个、一大一小旅行箱1只、箱里还有羊毛衫1件、衬衣4件一同被盗,另外还有一些酒被盗了,松下摄像机价值1万多元,金佛像价值6千多元,金戒指是2400元买的,铂金项链价值2千多元,西铁城手表价值500元,罗西尼手表价值500元,第三套人民币价值不清楚。2、赵振华供称,2006年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经过观察发现向阳三区131号楼二层东户有一家长期无人,就于一天夜里4时左右用自制钥匙开门入室,盗走1部松下摄像机、约50枚铜钱、一个装有20张80版大团结人民币的信封、2块手表、1尊金佛、1个金狗、1件旧真丝衬衣、其他东西记不清了。他在这家找了个旅行箱,把东西装上带走了。回家睡了一觉,因为这家好酒特别多,第二天凌晨5时许,他又到这家,拿了些五粮液等好酒,又拿了些小东西就走了,真丝衣服他自己穿着,松下摄像机卖了1200元,金佛像卖了4300元、80版人民币卖了300元、4条中华烟卖了1000元,酒自己喝了几瓶,剩下的东西在家放着。3、2007年2月10日,赵振华向公安人员指认了盗窃现场。4、曹生雅的领条可证明,皮箱2只、周大福金狗1个,西铁城手表1块,集邮册1本,首日封若干,香港回归纪念币1套,玉石挂件1个,古钱币38枚、五粮液、茅台酒5瓶、第三套人民币中的伍元1张、贰元2张、壹元5张、伍角4张、贰角11张、壹角11张,已发还给失主。三、2006年8月上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振华采用同样手段,从向阳公司生活区二区61号楼1单元8号米贤禄家盗走现金30余元、外币1张、香港回归纪念币1套、仿古青铜壶1把、仿古玛瑙花瓶2只、仿古玩3件、集邮册8本以及首日封、衣物等。破案后追回仿古青铜壶1把、仿古玛瑙瓶2只、仿古玩3件、集邮册8本及首日封若干,已发还给失主。认定该宗事实的证据如下:1、米贤禄证称,他因在西安有事情,所以在向阳生活区的房子里就没太住,只是偶尔去一趟。2007年7月底,防盗门的锁芯被人堵过,他找人修了一回,8月11日晚,他儿媳妇回家发现茶几上放了1把刀,他赶回家发现家中被翻乱,经查点丢了以下东西:新版人民币50元、连号壹佰元人民币1600多元、壹元新版连号人民币40多元、美元新币2张共200元、1元的美元4张、领袖人物金板纪念币6套,80年以每套50元购入、香港回归纪念币1套,97年以30余元购入、古钱币(铜质)30余件、仿古玩人像3个、玛瑙花瓶2个,93年买的价值500元、仿古青铜壶1把价值200元、象牙筷子2套价值800元、象牙手镯2个、象牙雕小象3个价值800元、中国邮票100余套400余张、邮票首日封60余件、外国邮票130余套500余张、外国邮票首日封20余套,价值说不上来,西服1套价值1100多元。2、赵振华供称,2006年7月底一晚,他到向阳二区61号楼1单元4楼西户,确认无人后用自制钥匙开门,没打开,就给锁里面塞了些纤维丝,还没打开,纤维丝断在里面了,他就回去了,过了一个多星期,一天晚上4时许,他又到这家,一下就打开门了,偷了3件陶制人像,1把小铜壶、2个花瓶、还有手镯等,还有6册大邮票,好多册小邮票、首日封等,具体数量记不清了,还有一些纪念币、一些零钱,约是壹元的30张,还有1张外币,他将这些东西,用这家人的几件衣服包着拿走了。3、米贤禄的领条可证明,仿古青铜壶1把、仿古花瓶1对、仿古玩3件及集邮册、首日封若干已追回,发还给失主。四、2006年10日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振华采用同样手段,从向阳公司生活三区131号楼1单元11号住户葛宗琦家盗走JVC摄像机1部、佳能照相机1部、联想掌上电脑1台、多普达手机1部、手表2块、皮带1条、步步高随身听、MP3、学习机各1部、金戒指2枚、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经鉴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13759元,还盗走人民币1400元。破案后,摄像机、照相机、学习机、手机、掌上电脑及随身听已追回发还给失主。认定该宗事实的证据如下:1、葛宗琦证称,2006年10月3日晚6点多,他回家发现被盗,被盗物品有金项链1条,价值1850元、金戒指2个,价值1700多元、金耳环1对,价值900元、JVC摄像机1部,价值4500多元、佳能照相机1部,价值3910元、SD卡1张,价值700元、三星手机1部,价值2400元、多普达手机1部,价值4500元、古币约200枚、玉石手镯2对,价值200多元、步步高随身听1部,价值340元、MP3两个,价值1600元、邮票23册,还有很多英美邮票,邮票价值很大,具体说不清能值多钱。被盗的还有圣保罗高级皮带1条价值600多元、联想掌上电脑1台,价值600多元、航天情侣表2块、米旗月饼1盒价值200多元,紫色旅行包1个价值200多元、现金1700元、紫光牌学习机1台,价值400元、土耳其流通币1套,价值不详。2、赵振华供称,2006年10月3日凌晨4时许,他用自制的钥匙打开向阳三区一家房门,偷走了JVC摄像机、多普达手机、联想掌上电脑、随身听、MP3各1个、手表2块、月饼1盒、现金1400元以及邮票年册、外国邮票,还有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等,在这家拿了个旅行箱把东西一装拉走了。3、灞价鉴字(2007)第51号及第5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总计价值13759元。4、2007年2月10日,赵振华向公安人员指认了盗窃现场。5、葛宗琦领条可证明,被盗赃物除金首饰、现金、邮票外,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五、2006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振华采用同样手段,从向阳公司生活区二区61号楼2单元7号夏志全家盗走金戒指1枚、手提箱1只、电脑硬盘1块、茅台、五粮液酒共5瓶、软中华香烟3盒、集邮册4本及衣服、皮鞋等物。破案后追回衬衣及牦牛衫1件,已发还给失主。认定该宗事实的证据如下:1、夏志全证称,2006年11月24日他与老伴外出,26日下午4时许回家,发现被盗,经查点以下物品被盗走:黄金戒指1枚,约价值500元、拉杆手提箱1只,约价值500元、森达男皮鞋1双,价值168元、牦牛衫1件,约价值360元、茅台酒3瓶价值2000元、衬衣、内衣3套,价值约400元、集邮册4本价值约800元、硬盘1块,价值2000多元。2、赵振华供称,2006年11月底一天晚上4时许,他从向阳公司生活区61号粉红楼2单元4层东户偷了四五瓶酒,有五粮液、有茅台,拿了3盒软中华香烟、1块移动硬盘、1只手提箱,箱内有1双皮鞋、2件衬衣、2块表、4本集邮册。3、夏志全的领条可证明,衬衣及牦牛衫已发还。六、2006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4时许,赵振华采用同样手段,从向阳公司生活区二区61号楼3单元6号毛利文家盗走复读机1台、名酒5瓶、碧罗春茶叶1包、人民币约60元及指甲剪1套。破案后复读机、指甲剪、五粮液及汾酒被追回已发还给失主。认定该宗事实的证据如下:1、毛利文证称,2006年12月1日他去西安,12月4日回家发现门锁异常,钥匙不易插进,进门后发现被盗,经清点被盗物品如下:茅台、剑南春、洋河大曲、山西汾酒、西凤酒各1瓶、五粮液半瓶、碧罗春茶叶1盒、指甲剪1套,现金170多元。2、赵振华供称,200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到向阳公司二区粉红楼看了几家可能没人,凌晨4时许,他从这个楼的一家偷了1套新纸币,约五六十元钱,还偷了1台复读机、1盒碧罗春茶叶、剑南春、茅台、汾酒各1瓶。3、毛利文的领条可证明复读机、指甲剪、汾酒、五粮液酒已发还。七、2006年12月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振华采用同样手段从向阳公司生活区三区131号楼1单元1号吕晓权家盗走柯达相机1部、恒基伟业商务通1部(价值149元)字画1幅、五粮液酒3瓶、手表1块、新内衣2套、旅行包1只及床单、被罩、香烟等物。破案后商务通1部、字画1幅、手表1块、旅行包1只、酒2瓶以及衣物、床单、被罩等被追回,已发还给失主。认定该宗事实的证据如下:1、吕晓权证称,2006年12月8日,他全家外出,13日回家时发现被盗,被盗的物品有: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约价值1千元、金项链1条约价值2200元、珍珠项链1条约价值900元、水晶项链1条约价值200元、彩金手链1条约价值500元、现金二三千元、旅行箱1只、新内衣5套、新床单、被罩5套、衬衣1件总值2600元、五粮液酒3瓶、软中华香烟1条、三五香烟1条、雪茄烟三四盒总值约3000元、柯达数码相机1部约价值2500元、中堂字画1幅、商务通1部,价值2200元。2、赵振华供称,2006年12月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时许,他到向阳公司三区一家偷了1部柯达数码相机、2套新内衣、床单、被罩,还偷了几瓶五粮液酒、三五香烟、中堂字画等,在这家找了个大旅行包装上东西拉走了。3、灞价鉴字(2007)第5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商务通价值149元。4、吕晓权的领条可证明,被盗物品除相机外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八、2006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振华采用同样手段,从向阳公司生活二区60号楼1单元5号康振波、王彬家盗走联想台式电脑1台、DVD机1台、金戒指1枚、水晶项链、白金项链各1条、金项链2条、五粮液酒1瓶及现金7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脑及DVD机共计价值4263元。破案后追回电脑1台、DVD机1台、五粮液酒1瓶,已发还给失主。认定该宗事实的证据如下:1、康振波证称,2006年12月23日,他到西安,27日中午返回时门打不开,叫了个开锁的才打开,门锁内有东西,进家后发现被盗,经查点,被盗物品如下:联想电脑1台、液晶显示器1个,共价值5800元、DVD机1台,价值305元、现金700元、金项链两条、白金、水晶项链各1条、金戒指1个,总值约4000元、五粮液酒1瓶,价值280元。2、赵振华供称,2006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他从向阳二区东南角第2栋楼(60号楼)1单元3层东户盗走联想台式电脑主机及液晶显示器1个、金戒指1枚、水晶项链1条、金项链几条记不清了,还有DVD机1台、五粮液酒1瓶、现金约700元,他开锁用塑料绳塞进锁孔,走时忘了将塑料绳取出。现金他已花了,戒指等物卖了。3、灞价鉴字(2007)第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脑及DVD机共计价值4263元。4、康振波的领条可证明,电脑、DVD机及五粮液酒已发还给失主。九、2007年1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振华采用同样手段,从向阳公司生活四区153号楼2单元1号黄磊家盗走紫光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数码像机1部、银元2块、外币2张、纪念币4套及现金1400元,经鉴定,被盗电脑及相机共计价值3454元。破案后电脑、像机、银元、外币及纪念币2套被追回已发还给失主。认定该宗事实的证据如下:1、黄磊证称,2007年元月1日他因事外出,2日下午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物品有:紫光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数码相机1部、银元2块、纪念币4套、外币1张、人民币1400元。2、赵振华供称,2007年元月2日凌晨4时许,他到向阳公司4区靠北围墙第一栋楼1层2单元东户偷了1部数码相机、1台笔记本电脑、十三四张百元人民币、外币1张、1块银元、1块袁大头。3、灞价鉴字(2007)第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脑、相机价值3454元。4、黄磊的领条可证明,相机、电脑、外币、银元及纪念币2套已发还给失主。十、2007年1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振华采用同样手段,从向阳公司二区60号楼2单元10号师经国、薛春珍家盗走路易诗兰男西服、腾氏女西服、曼尼芳内衣各1套、手表2块、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12生肖邮票钱币1套、五粮液、茅台、剑南春、古井贡酒各1瓶、汾酒2瓶、茶叶6盒、旅行包1只、菲利浦剃须刀1个、针织衫1件,经鉴定,被盗衣物、剃须刀共计价值5826元。破案后除金首饰外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已发还给失主。认定该宗事实的证据如下:1、师经国证称,2007年1月13日下午9时他外出,次日上午10时回家发现门未反锁,抽屉被撬,经查点以下物品被盗:路易诗兰男西服、腾氏女西服、曼尼芳内衣各1套、亚麻短袖1件、英格纳、突士达手表各1块、菲利浦电动剃须刀1个、金戒指1枚、七彩金项链1条、五粮液、茅台、剑南春酒各1瓶,古井贡、汾酒各2瓶、茶叶6盒、旅行包1只、12生肖邮票钱币1套。2、赵振华供称,2007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凌晨4点多,他从向阳二区第二栋楼2单元5层西户偷了男女西服各一套、手表2块、茶叶6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古井贡酒各1瓶、汾酒2瓶、旅行箱1只、其他东西记不清了。3、灞价鉴字(2007)第3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衣物及剃须刀共计价值5826元。4、师经国的领条可证明,除金首饰外被盗物品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又查明,2007年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振华又窜入向阳公司生活区准备再次行窃。因形迹可疑,被向阳公安分局干警盘问后,交待了上列十宗盗窃行为,并向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上列各宗盗窃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其中失主所报被盗物品种类和数量与被告人所供相差悬殊,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以被告人所供认的为准。其余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能够如实交待其盗窃罪行,可以自首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虽然辩称未盗窃杨瑄家财物,但其在公安机关曾供认该宗盗窃行为,且盗窃现场是其向公安人员指认的,其所供盗窃现金的具体位置,与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部分赃物也从其住处起获,故其否认该宗盗窃事实的辩辞不可信,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赵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4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孙学尚人民陪审员 崔金焕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守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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