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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07-07-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宋戈与陕西富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戈,陕西富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宋戈,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贺宝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涛,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富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宗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占杰,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戈与被告陕西富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戈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