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07-07-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麦捷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麦捷实业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08号原告深圳市麦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李平。原告深圳市麦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捷公司)为与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麦捷公司诉称,麦捷公司与李平自2004年起就发生买卖关系,2006年7月经对帐,李平签字确认尚欠货款21205元,但至今未支付,故请求判决李平支付货款212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经查明,2004年9月24日,李平以杭州平凡电脑商行的名义与麦捷公司签订分销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杭州平凡电脑商行经销麦捷公司的热带鱼系列产品,经销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并约定麦捷公司给杭州平凡电脑商行信用额度(铺底款)50000元,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天内,杭州平凡电脑商行应结清欠麦捷公司的一切债务,并可将有限数量的未销售产品按麦捷公司即时分销价格作冲抵,同时约定商务手册作为合同的附件等内容。2006年12月,麦捷公司以传真方式向杭州平凡电脑商行出具对帐单,对帐单载明截止到2006年7月底,杭州平凡电脑商行欠麦捷公司应收帐款为21205元,扣除退货部分11594元,尚欠21205元。李平在该对帐单上签字确认,但未支付相应的货款。麦捷公司催讨无果诉至法院。另查明,杭州平凡电脑商行业主为屠国华,并于2007年6月25日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本院认为,麦捷公司与杭州平凡电脑商行签订分销协议书一份,并按该协议履行供货义务,2006年12月,又以传真方式向杭州平凡电脑商行出具对帐单,虽然李平在该对帐单上签字,但并非杭州平凡电脑商行业主,由于杭州平凡电脑商行业主为屠国华,因此,李平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故麦捷公司在本案中不能向李平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麦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