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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吴民二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07-07-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新华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与苏州玉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新华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苏州玉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吴民二初字第501号原告苏州市新华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华村新华路。法定代表人汤宪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江苏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玉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华路。法定代表人须俭,董事长。原告苏州市新华针织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玉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加工酬金53400.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之利息(从200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2005年6月起发生承揽合同关系,由被告提供坏布予原告,原告染色后将染色布交付被告。至2006年12月31日止,原告分批为被告染色了坏布16459.8公斤,价税合计125765.20元(发票已交被告)。2007年1月16日、19日,原告又为被告染色了坏布298.9公斤,计价2634.70元(发票未开)。以上二项合计128399.90元。被告收取染色布后,分5次支付了原告报酬75000元。由此,被告尚应支付原告酬金53399.90元。上述事实,有送货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原告为其染色的面料后,仅支付了原告部分报酬,应承担付清所欠酬金的民事责任。双方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按照交易习惯,被告应当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从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玉帛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苏州市新华针织染整有限公司酬金人民币53399.90元,并偿付该款从200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人民币116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