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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07-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金马锁业有限公司与方崇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金马锁业有限公司,方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金马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法定代表人:林锡滔,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崇华,1981年9月30日。原告温州金马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制作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金马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崇华下落不明,且无权属明确的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温州金马锁业有限公司又无法提供有关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方崇华尚欠申请人温州金马锁业有限公司75795元及利息、垫付受理费2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418号执行一案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孟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奇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金马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仙门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锡滔,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崇华,男,1981年9月30日,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书院西路11幢5号。原告温州金马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制作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金马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崇华下落不明,且无权属明确的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温州金马锁业有限公司又无法提供有关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方崇华尚欠申请人温州金马锁业有限公司75795元及利息、垫付受理费2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418号执行一案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孟二ΟΟ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何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