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7-07-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陆艳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艳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上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陆艳玲。申请人陆艳玲要求宣告申屠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屠墉,男,193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桐庐,浙江省疾控中心离休干部,住杭州��上城区老浙大直路23号101室,现于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屠墉与申请人陆艳玲系父女关系。申请人陆艳玲陈述申屠墉近来一直有幻听、幻想等精神病症状,于2003年12月18日被送入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入院后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申屠墉治疗至今病情未见好转。为此申请人要求确认申屠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申屠墉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屠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陆艳玲为申屠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