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湖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7-07-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根梅、李学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沈根梅,李学成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湖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水祥。委托代理人陈小良。委托代理人叶青,被告沈根梅。被告李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根梅、李学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同年7月16日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许丹红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杨林法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