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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7-07-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振西要求宣告钱晓锋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振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钱振西,男,194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地区汽车运输公司退休职工。申请人钱振西要求宣告钱晓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钱振西诉称,2002年6月20日,钱晓锋从家中出走,四年来申请人在西安市、山西省永济市及陕西的韩城、潼关等地寻找,音讯全无,其作为钱晓锋的父亲,申请宣告钱晓锋死亡。经查,钱晓锋,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城县人,曾住西安市新城区保康里XX号,系申请人钱振西之子。西安市新城区西六路社区居委会于2006年6月12日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钱晓锋自2002年7月起再未见此人,其家人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6年7月20日发出寻找钱晓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钱晓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钱晓锋自2002年6月20日从家中出走至2006年7月申请人钱振西起诉之日,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间届满之日,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钱振西要求宣告钱晓锋死亡之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钱晓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薛江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战 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