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7-07-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振西要求宣告钱晓锋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振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钱振西,男,194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地区汽车运输公司退休职工。申请人钱振西要求宣告钱晓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钱振西诉称,2002年6月20日,钱晓锋从家中出走,四年来申请人在西安市、山西省永济市及陕西的韩城、潼关等地寻找,音讯全无,其作为钱晓锋的父亲,申请宣告钱晓锋死亡。经查,钱晓锋,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城县人,曾住西安市新城区保康里XX号,系申请人钱振西之子。西安市新城区西六路社区居委会于2006年6月12日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钱晓锋自2002年7月起再未见此人,其家人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6年7月20日发出寻找钱晓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钱晓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钱晓锋自2002年6月20日从家中出走至2006年7月申请人钱振西起诉之日,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间届满之日,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钱振西要求宣告钱晓锋死亡之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钱晓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薛江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战 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