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勇刚与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刚,施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966号原告周勇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刚诉被告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