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勇刚与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刚,施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966号原告周勇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刚诉被告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