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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三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731号原告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区西宝疏导路13路。法定代表人郭建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平、王娜,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任开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利、安新天。原告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朱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