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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波与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波;甑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李波,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被告甑颖,男,现年43岁,住西安市。本院于200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波与被告甑颖民间借贷一案,2007年6月25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石丽屏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