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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振亚与陕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振亚;陕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王振亚,男,52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法定代表人侯光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亚与被告陕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