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孟津县永新特殊钢厂与西安黄河锻造厂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津县永新特殊钢厂,西安黄河锻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孟津县永新特殊钢厂。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城西。法定代表人徐岳元,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岳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黄河锻造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水流南街。负责人费书文,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津县永新特殊钢厂与被告西安黄河锻造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津县永新特殊钢厂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西安黄河锻造厂在银行的存款或到期债权4679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津县永新特殊钢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西安黄河锻造厂银行存款或到期债权4679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