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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余诗平与鲍永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诗平,鲍永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余诗平。被告鲍永粮。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诗平诉被告鲍永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诗平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