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余诗平与鲍永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诗平,鲍永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余诗平。被告鲍永粮。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诗平诉被告鲍永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诗平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