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杨发英与李桐山、李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英,李桐山,李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杨发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建红。被告李桐山。被告李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英诉被告李桐山、李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发英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发英撤回对被告李桐山、李双起诉。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计1,267元,由原告杨发英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审 判 员 鲁志杰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