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文强与王开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强,王开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611号原告赵文强,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王开虎,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强与被告王开虎相邻关系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