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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文强与王开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强,王开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611号原告赵文强,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王开虎,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强与被告王开虎相邻关系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