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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9-12-29

案件名称

苏州思文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思文科技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35号原告苏州思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文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彩虹一村50幢601室。法定代表人陈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林,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波·西奥多·奥罗弗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芸,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志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思文公司与被告华盖创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思文公司于2007年7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思文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文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思文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燕仓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吴 宏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彭 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