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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公良与赵华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公良,赵华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张公良,男,汉族,1959年1月28日出生,陕西省扶风县午井镇四户村村名,现住。委托代理人马海平,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扶风县。被告赵华西,男,汉族,1966年6月9日出生,江都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陈家庄项目部负责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王新,男,汉族,1968年7月5日生,系江都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陈家庄项目部法律顾问,现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于2007年2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公良与被告赵华西劳务费纠纷一案,2007年7月2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公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王少文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