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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蒋建英与黄仁可、戴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英,黄仁可,戴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2号原告蒋建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兴刚。被告黄仁可。被告戴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英诉被告黄仁可、戴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英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英撤回对被告黄仁可、戴小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