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07-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蒋建英与黄仁可、戴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英,黄仁可,戴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2号原告蒋建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兴刚。被告黄仁可。被告戴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英诉被告黄仁可、戴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英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英撤回对被告黄仁可、戴小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