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行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7-07-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2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邓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碑行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邢灵杰。委托代理人庞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荣花,城市居民。委托代理人车晓刚,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拆办发(2007)33号《关于西安市含光北路付3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邓荣花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听证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市拆裁字(2007)19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和市拆办发(2007)33号《关于西安市含光北路付3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都是违法的,本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对市拆裁字(2007)19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和市拆办发(2007)33号《关于西安市含光北路付3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另案起诉。但被执行人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市拆办发(2007)33号《关于西安市含光北路付3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市拆办发(2007)33号《关于西安市含光北路付3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育英人民陪审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