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07-07-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423号原告杭州华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保。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原告杭州华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国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华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云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华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保洁协议,原告为被告所属的绍兴世界贸易中心大楼外墙进行清洗,清洗价款1元/平方米,清洗完工后按实际面积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时、按质量完成了大楼清洗工作,但被告未付保洁工程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外墙保洁工程欠款58,124元,并由被告偿付催讨欠款所发生的费用2,170元。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保洁协议书,协议规定:原告为被告所属的绍兴世界贸易中心大楼外墙进行清洗,清洗单价每平方米1元,项目价款按实际平方数结算。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07年5月11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结算发票3份,共计金额58,000元。被告方已支付原告2,0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保洁协议书、收条及原告在诉讼中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尚欠款项56,000元。合同并无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催讨欠款所发生的费用,对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杭州华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欠款5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杭州华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