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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07-07-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温圳批发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温圳批发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163号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云集路1152号。法定代表人潘庆吕旭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先坤。被告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城胜利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杨辽江。被告江西省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温圳批发站。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前进大道51号。负责人支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温圳批发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温圳批发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进贤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温圳批发站的起诉。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