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三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7-07-16
公开日期: 2018-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西安莱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西安莱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755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亚东、陈宏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莱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罗永延。被告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师清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雅琪,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西安莱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5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