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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三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7-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春与西安莱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西安莱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755号原告杨春。委托代理人安亚东、陈宏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莱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柳巷太和广场1楼101室。法定代表人罗永延。被告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湘子庙街56号。法定代表人师清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雅琪,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与被告西安莱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于200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春负担50元。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