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修法执字114号
裁判日期: 2007-07-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修武县葛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崔战平、薛小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武县葛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崔战平,薛小琴,范雁军,闫小粉,薛龙虎,周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修法执字114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葛庄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顾同意,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利萍,副主任。被执行人:崔战平,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薛小琴,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范雁军,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闫小粉,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薛龙虎,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周长珍,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葛庄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崔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06)修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永利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