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7-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江家林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家林,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上行初字第3号原告江家林。委托代理人陈华生。被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祥荣。江家林诉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拆迁行政执行行政争议一案,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12月4日受理后,于12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6年11月23日,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江家林户发出杭城法强拆上字(2006)第113号《房屋强制拆迁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根据杭房拆裁上字(2006)第124号《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拆迁纠纷裁决书》,江家林户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勾山里14号西单元407室的房屋,应于2006年10月30日前搬迁完毕,但未按裁决规定的期限搬迁,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杭政拆责令上字(2006)11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责令江家林户必须在2006年12月8日前完成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将予以强制拆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房屋强制拆迁通知书》是以杭房拆裁上字(2006)第124号《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拆迁纠纷裁决书》和杭政拆责令上字(2006)12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为依据的,并没有新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对原告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只是房屋强制拆迁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性环节而已,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该《房屋强制拆迁通知书》不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家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江家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航代理审判员 吴宇龙陪 审 员 曹小英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寿翔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