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07-07-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祥兵与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王凯先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兵,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王凯先,四川安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赵祥兵,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夏祥钢,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融鑫路8号。法定代表人姬文智。委托代理人李艺,陕西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先,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四川安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兵诉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王凯先,四川安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0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祥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张 昭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