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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遂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7-07-1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四村民小组、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五村民小组等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四村民小组,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五村民小组,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遂民一初字第390号起诉人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小明。起诉人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土根。起诉人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呈根。2007年7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四村民小组、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五村民小组及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九村民小组的诉状,请求判令起诉人与遂昌县新生浮选厂于1995年9月4日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遂昌县新生浮选厂就该协议产生的纠纷本院已在(1996)遂经初字210号案件中作出了判决,且该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四村民小组、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五村民小组及遂昌县北界镇北界村第九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晓燕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