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7-07-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董源洋与施胜利、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尚巷村村民委员会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董源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振民。被告施胜利。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尚巷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绍兴县四方制钉厂。法定代表人施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源洋诉被告施胜利、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尚巷村村民委员会、绍兴县四方制钉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源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公告���400元,合计1,7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东审 判 员 张关雄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