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修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王新花、马庆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王新花,马庆军,王三明,张俊玲,马勇,肖新红,马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修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负责人:马玉荣,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海霞,职务:副行长。被执行人:王新花,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马庆军,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王三明,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张俊玲,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马勇,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肖新红,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马立春,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修武县。城关支行申请执行王新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公证书(2011)修证执字第25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永利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常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