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07-06-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市长安区物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西安市长安区物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负责人:杨士忠,该处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物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卫小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物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借款一案中,依法处分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物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所有的位于长安区韦曲西街土地证编号长国用(1996)1778号土地使用权。由西安市长安区物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38.5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物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出具解除对长国用(1996)第1778号土地抵押权公函并交回土地证书。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4)长民督字第50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