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刑初字第085号
裁判日期: 2007-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鹿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灞刑初字第08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鹿某,农民。200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2007)灞检诉字第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马某、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马树林,被告人鹿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鹿某纠集“大奎”(另案处理)等四人携带刀具前往洪庆航天四院工业园区林安木业营业部找马树林,因琐事发生纠纷,鹿某殴打马树林,随行之人用刀将马树林之弟马某砍成轻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鹿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鹿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马树林在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向阳公司四小区建林安木材站时欲通过被告人鹿某联系站址,但没办成,双方为酬劳发生争执,马树林还找人调解未果。鹿某心生怨恨,遂通过“大奎”纠集了四人,欲“教训”马树林。2006年5月22日上午,鹿某等人赶至林安木材站,因马树林外出未能得逞。下午3时许,鹿某、“大奎”和“小飞等五人再次冲到店内,“小飞”还携带有刀具。鹿某向马树林索钱被拒,就打了马树林一耳光。马树林之弟马某见状持菜刀出来,被“小飞”等人殴打并将背部砍伤多处,马某也将“大奎”砍伤。其间,马树林之妻李某也被用刀砍伤头部,鹿某用角铁追打马树林未果。经法医学鉴定,马某全身多处皮裂伤,累计长度达82CM,未留明显的功能障碍,属轻伤;李某头部损伤,尚不足轻伤。审理中,被害人马某、李某已与鹿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李某陈述证明,2006年5月22日上午,有五个小伙到林安木材站的摊位找其夫马树林,当时人没在,他们呆了半个小时就走了。下午近四点,那五人又来和马树林到门外说话,有一个人打了马树林一巴掌,还有人持锨、角铁追打。一瘦高个拿一把一尺多长的刀在马某后背乱砍,后又砍马树林,她上前挡时头被砸破。2、马某陈述证明,案发当日下午3点多,鹿某等五人到店里,鹿持角铁准备打他哥马树林,他上前拉时被打,有人用刀在他身上乱砍。他也拿把菜刀将一个穿黑衣服的压倒让住手,但没砍。3、马树林证言证明,2005年12月,他认识了鹿某,鹿某提出给他在向阳四区找地方开木材店,并要分成。后他通过别人找到开店的地方,鹿某说其跑路了,向他要钱。他通过鹿天亮、路四宝调解,想给5000元解决,鹿某要1万,就没说成。案发当日下午,鹿某带四人到他店里,其中一个胳膊下夹着报纸包的刀。鹿某边赶顾客边向他要钱,他说没有,鹿某打了他一巴掌,其余的人也上来将他打倒在地,马某、李某拉他时被刀砍伤。当庭证明,开店时鹿某帮忙给借过东西,还给他联系过工程,其间有过经济往来。4、田某过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上午,有四五人找老板要钱未见,还让老板娘打电话联系,当时有人拿着用报纸包的刀。下午,这伙人又来了,撵走顾客,还打马树林一巴掌,一个人拿刀砍,李某挡时头被砍伤,老马跑了,这人就砍马某。马某也拿菜刀砍在对方一人头上。5、魏某证言证明,有一人先打的马树林,马某拿刀出来说谁动他哥就不客气,一小伙拿刀砍马某。6、闫红梅证言证明,马某拿刀上前帮忙,那几人就打马某,将其背部砍伤,那几人当中的一个头部也受伤了。7、鹿天亮、路四宝的证言证明,马树林曾通过他们和鹿某进行调解,但没说到一起。8、公(西)鉴(法伤)字(2006)111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马某损伤系锐器砍切所致,全身多处皮裂伤,累计长度达82CM,未留明显的功能障碍,属轻伤;李某损伤仅遗留有左顶部一3.5CM长的头皮创伤疤痕,尚不足轻伤。9、鹿某供称,他把马树林介绍到向阳四区做生意,说好他保护正常的经营并负责工商、税务的费用问题,马树林给他分成。后关于如何分成没谈到一起,他很生气,就通过“大奎”找了四个人扎势,并讲:“如果不给钱就收拾一下。”2006年5月22日下午,他们一行五人到了马树林的店内赶走顾客,其中叫“小飞”的拿着用报纸包的刀。马树林不答应给钱,他就搧了一耳光,“大奎”拍桌子,马某拿刀将“大奎”砍伤,“小飞”就用刀砍马某。他还用角铁追打马树林但没打上。10、协议书证明该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上列证据中,马某称其被砍伤后持刀但未伤人的情节,与证人田某过、魏某、闫红梅的证言相矛盾,本院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妥善处置,反而纠集多人持械闯入被害方店内,先行殴打他人,引发双方的厮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鹿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屈红英人民陪审员 闫金侠人民陪审员 马李阳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