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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07-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的(2006)长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在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杨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