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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07-06-0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朱玥与王江云、新余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玥,王江云,新余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79-1号原告朱玥。法定代理人朱伟平。法定代理人汪美丽。被告王江云。被告新余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玥与被告王江云、新余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玥于200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江云、新余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朱玥负担。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