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07-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义乌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义乌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庆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世雄。被告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成。被告义乌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恒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义乌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义乌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7元,减半收取2,2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6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峰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