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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07-06-0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万福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创举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801号原告浙江万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创举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创举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万福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