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07-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503号原告陈某。被告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虞某的离婚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