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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07-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503号原告陈某。被告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虞某的离婚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