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7-06-0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龚燕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燕。200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燕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泽文、易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燕与被害人陈某在本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34号渭泉池浴室208房间住宿,期间被告人龚燕用事先安放有安眠药的茶水让被害人喝下,待被害人因药物作用熟睡之机,抢得被害人西门子C75型手机1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89元)及人民币850元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龚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物证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麻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陆巧玲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