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07-06-0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小武与杭州江滨综合商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武,杭州江滨综合商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06号原告王小武。被告杭州江滨综合商场。法定代表人沈魏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武诉被告杭州江滨综合商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武于200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王小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