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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07-06-0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军与孙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孙中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刘军,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孙中杰,男,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孙中杰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7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