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07-06-0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军与孙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孙中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刘军,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孙中杰,男,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孙中杰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7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