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07-06-0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第二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刘志强,男,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后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车晓刚,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义信,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天本,该组组长。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兴龙、王俊芳,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后村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二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刘志强于2007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军义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