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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07-06-0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尹治中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办事处二府庄村第五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尹治中;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办事处二府庄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尹治中,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存劳,男,194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办事处二府庄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尹开让,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水平,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治中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办事处二府庄村第五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治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