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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07-06-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 唐 高审判员 唐云珍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