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07-06-0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陕西东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张西文、陕西省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西文,陕西省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陕西东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河经济开发区东立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国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爱玲,女,汉族,1953年10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张西文,男,汉族,1953年9月16日出生,现住本市雁塔区。被告陕西省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凤翔县东大街105号。法定代表人池志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西文、陕西省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