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宝渭法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7-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夏羽与被告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宝渭法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夏羽,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伟,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娅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雒晓飞,该公司法务部职工。原告夏羽与被告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廖伟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雒晓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羽诉称,原告从被告处买房后,于2000年4月27日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年租金为总房款的10%,在每满一年的10日内付清当年租金,若逾期6个月仍未支付,则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15%作为违约金。现被告应于2005年4月27日向原告支付第五年租金,拖到2006年11月28日第五次支付付清,逾期超过了6个月,依约应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98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现在公司经营收益不高,请求原告放弃违约金。我方将积极配合,于2007年6月份后支付2006年租金。本案的诉讼费用我方承担。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原名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一份,约定“1、乙方以返租形式将其所购的均利(国际)购物广场商铺壹层B46-4号委托甲方(被告)经营管理;期限自2000年4月27日至2005年4月26日;2、乙方所得年返租租金为乙方所购该商铺总价款的10%,即7986元,租金至付清商铺全款当日计算,甲方在每满一年该日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该年租金。5、甲方应按期付清每年租金,如果甲方未按期支付当年的租金,则每逾期一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六个月仍未支付年租金,则一次性支付总购房款的15%做为未按期支付当年年租金的处罚。”被告于2006年11月28日才付清了第五年的租金,逾期付款超过了6个月。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被告付租金凭证、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卷为凭,并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除违约金过高无效外,其余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被告应该按该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原告租金。现被告逾期两个月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按照购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比较客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羽违约金7985.60元。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白丽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董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