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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07-06-0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卓旭辉与西安宇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旭辉,西安宇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卓旭辉,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宇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8楼B座。法定代表人徐嘉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雅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07年3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卓旭辉与被告西安宇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2007年6月4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旭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永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