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7-06-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付鹏、付雪玲与张来全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付鹏、付雪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6)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2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来全现经济困难,暂无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6)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