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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07-06-0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三墩镇望月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冯明会、蒋胜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三墩镇望月社区居民委员会,冯明会,蒋胜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13号原告杭州市三墩镇望月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洪庆。委托代理人徐卫跃。被告冯明会。被告蒋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三墩镇望月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冯明会、蒋胜海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三墩镇望月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三墩镇望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市三墩镇望月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三墩镇望月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学英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