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吴民二初字第0336-1号
裁判日期: 2007-06-04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336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木渎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市木渎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吴民二初字第0336-1号 原告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水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福明,江苏苏州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木渎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 法定代表人惠根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木渎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07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552元,由原告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薛成荣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时琼芳 关注公众号“”